|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上法执字第219号 |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汉族,2000年11月15日生。 法定代理人余晖,女,汉族,1971年12月18日生。 被执行人杨某乙,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生。 本院在执行杨某甲申请执行杨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2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窦 立 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