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金民二初字第3164号 |
原告河南中州宾馆有限公司中州皇冠假日宾馆,负责人黑卫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弓广林、董富强,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燕丽。 原告河南中州宾馆有限公司中州皇冠假日宾馆诉被告张燕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受理后,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3001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瑞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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