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金民二初字第4369号 |
原告韩志军,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李军强,男,汉族,1973年4月11日出生。 原告韩志军诉被告李军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志军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二虎
二○一四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舟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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