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平刑初字第239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玉凯,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金旺,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4)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玉凯、王金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玲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玉凯及其辩护人王少华、被告人王金旺及其辩护人韩静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刘玉凯经QQ联系,从网名为“鲁北二手车”(又名“掉太子我当皇上”)的网友处以8万元的价格购得一辆手续不全的黑色本田雅阁二手轿车,后从QQ群里名为“合格证大全”的网友处购得该车的假发票。并通过QQ联系到被告人王金旺办理该车入户上牌手续,王金旺在明知该车的合格证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仍委托他人在信阳市车管所为其办理上户上牌手续,并成功办得豫SQ4395号牌,后从中获利1000元。手续办完后,被告人刘玉凯欲以158000元价格在苏州高新区二手车市场将该车卖掉,在办理该轿车的提档手续时,被车管所发现问题,后经查证,该车系被盗车辆。现车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2013年11月份,网名为“盛大抵押车公司”的人与被告人王金旺通过QQ联系,委托其为一辆红色瑞纳轿车办理上牌手续,王金旺在没有核实该车的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即委托他人在信阳市车管所为该车办得豫SF4208号牌,后从中获利1000余元。后该轿车的购买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被查证系被盗车辆。现该车已被追回并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玉凯、王金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本田雅阁被盗相关证据、协查函及结果、豫SQ4359及豫SF4208的上户手续、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盗窃车辆信息、被盗车辆理赔材料、车管所说明一份、发还车辆清单,证人王凤刚、来守亮、刘宇、龚和平、方珂、崔子良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凯明知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并伪造手续后办理该车的入户手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金旺明知车辆来历不明,仍为其办理入户手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玉凯、王金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车辆已被追回并退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玉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9月3日止。) 二、被告人王金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王金旺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缴(已追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素 人民陪审员 王 晓 荣 人民陪审员 潘 明 荣 二 ○ 一 四 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 沛 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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