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平民初字第1016号 |
原告罗方,男,1980年5月2日生,汉族。 被告余信建,男,1975年10月9日生,汉族。 原告罗方诉被告余信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寿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信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8月22日,被告余信建和陈某一起去他的中国体育彩票销售点购买彩票,共计欠彩票款53400元,后陈某将所欠的彩票款26700元偿还给他,剩余26700元被告余信建于当日出具欠条一张,当时被告说年底付清,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未付该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请。 被告余信建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方从事中国体育彩票的代销工作,在信阳市平桥区龙江路万福花园门口开办中国体育彩票第41150300043号销售点。2013年8月22日,被告余信建和陈某在中国体育彩票第41150300043号销售点购买“快赢481”彩票,在钱已用完后又赊账购买了53400元彩票,后陈某将其自己欠的彩票款26700元偿还给原告罗方,被告余信建未支付该款项,给原告罗方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罗方¥26700.00元 413001197510090518 年底付完。”落款为余信建 2013.8.22。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2013年8月22日,被告余信建购买中国体育彩票的“快赢481”彩票并开奖后,钱已用完,此时被告余信建又要求赊账购票,原告又为被告余信建提供了开奖服务,被告余信建给原告出具了“今欠罗方26700.00元”的欠条,被告余信建对原告已形成借贷之债,被告余信建应按其所承诺的在2013年年底将欠原告罗方的款项付完,被告余信建未支付该款项,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余信建支付所欠的26700元及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信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欠款267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被告余信建负担。 如逾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吕 寿 春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 正 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