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登民一初字第892号 |
原告崔小五,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秀英,女,汉族,1933男10月17日出生,系原告之母,原告的法定监护人。 委托代理人梁金松,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学乾,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小五诉被告崔学乾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小五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小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小五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崔小五承担。
审 判 长 于 勇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人民陪审员 乔中土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晓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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