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光民初字00200号 原告程某某,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河南省光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程亚东,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河南省光山县人。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光民初字00200号

原告程某某,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河南省光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程亚东,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河南省光山县人。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伦皓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亚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诉称,与被告张某2007年4月相识,同年6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和2010年被告分别生育女儿程某甲和儿子程某乙。婚后原被告常为琐事争吵。2011年被告外出充绒期间与一王姓男子保持暧昧关系, 2012年春节原被告因此发生冲突,被告自此一去不归,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女,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用。

被告张某未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张某2007年4月相识,同年6月2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9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0月26日被告生女儿程某甲,2010年11月28日又生儿子程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矛盾,2011年被告张某在包头充绒期间,原告怀疑其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在2012年春节因此事发生冲突,春节过后被告张某外出至今未归,婚生子女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卷证明属实:1、原被告身份证明及结婚证;2、光山县斛山乡鄢墩村民委员会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张某2012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3、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罗某某均证明张某2012年春离家一直未回,孩子由原告家庭抚养。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本着互敬互爱、团结互助的原则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并忠实履行夫妻和家庭义务。本案原被告相识三个月后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彼此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关系不稳,2012年春节前后,因原告怀疑被告作风问题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极大地伤害了夫妻感情。2012年3月被告张某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并已满两年,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程某某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双方目前生活状况,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婚生子程某乙、婚生女程某甲由原告抚养较为妥当,被告应按法律规定支付相应抚育费用。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夫妻财产部分本案暂不作处理,原被告双方可适时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程某某与张某离婚;

二、婚生子程某乙、婚生女程某甲由原告程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按每孩每年1700元支付抚育费用,至孩子满18周岁时止,款于每年阳历12月底前由被告张某支付给原告程某某。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 判 员    潘 伦 皓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 国 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