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841号 |
原告胡海波,男,出生于1968年5月1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海歌,男,出生于1971年11月25日,汉族。 被告闫西更,男,出生于1960年1月19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波诉被告闫西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海波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海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海波撤诉。 本案受理费643元,减半收取为322元,由原告胡海波负担。
审 判 员 虎 智 霞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魏 文 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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