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264号 |
原告白国印,男,出生于1958年1月4日,汉族。 被告郑观军,男,出生于1959年5月2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国印诉被告郑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国印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国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国印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白国印负担。
审 判 员 虎智霞
二○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文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