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368号 |
原告郑爱云,女,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康秋军,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爱云诉被告康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爱云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爱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爱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郑爱云负担。
审 判 员 蔡金辉
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 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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