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649号 |
原告赵某某,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唐某某,女,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丁 强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传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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