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信刑终字第346号 |
原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戚少杨,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戚少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浉刑一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戚少杨不服,以原判认定毒品数量错误,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浉刑一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明强 代理审判员 叶 鹏 代理审判员 方晓鹏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韩 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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