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503号 |
原告张现超,男,195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武超,男,1953年4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现超诉被告张武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现超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现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现超承担。
审 判 员 胡晓君
二○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康译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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