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1073号 |
原告景占国,男,汉族, 1964年10月8日出生。 被告刘克敏,男,汉族,1968年3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占国诉被告刘克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占国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景占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景占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景占国承担。
审 判 员 赵运寿
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统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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