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民初字第2194号 |
原告吴建中,男,1942年3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四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飞,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海生,男,1951年1月18日出生。 吴青锋,男, 1973年1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慧珠,女, 1965年1月12日出生。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现伟,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中诉被告吴海生、吴青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中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吴建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建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河淼 审 判 员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Ο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小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