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民初字第1621号 |
原告朱留柱 ,男,1951年1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红超,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江坤,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郑市薛店镇岗周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段凤莲,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铁旦,该村党支部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高勇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薛店镇岗周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组。 负责人周中现,组长。 委托代理人邢冠军,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中现,男, 1958年10月4日出生。 被告杨小玲,女, 1959年11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留柱诉被告新郑市薛店镇岗周村民委员会、新郑市薛店镇岗周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组、周中现、杨小玲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留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留柱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8 277元,减半收取34 138.5元,由原告朱留柱负担。
审 判 长 陈河淼 审 判 员 石青峰 审 判 员 赵瑞莲
二Ο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惠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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