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720号 |
原告陈林山,男。 委托代理人郭华亭,新密市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雷松亭,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山诉被告雷松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林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林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陈林山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
上一篇:董言枝与被告陈玉慧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