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上民初字第684号 |
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翠艳,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军,男,1972年7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因双方已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韦 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宋鹏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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