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36号 |
原告王瑞芳,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瑞红,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苏中和,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玉胜,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芳、王瑞红诉被告王玉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芳、王瑞红于2014年1月1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瑞芳、王瑞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瑞芳、王瑞红负担。
审 判 员 李延娜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付碧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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