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巩民初字第3680号 |
原告王义勇,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志强,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与玉凤路交叉口。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勇诉被告张志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义勇于2013年12月24日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义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义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义勇负担。
审 判 员 张 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