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民初字第2363号 |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 负责人陈国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四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伟红,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 被告河南博阔劳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负责人杨建阔,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诉被告郑伟红、河南博阔劳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沛佩 人民陪审员 赵伟鹏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Ο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学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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