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484号 |
原告魏某某,女,出生于1998年2月4日。 法定代理人袁某某,女,出生于1972年4月15日。 被告河南广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代庄街洁云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郭广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继东、王高歌,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河南广兴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长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人民陪审员 孙雪丽
二O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会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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