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202号 |
原告牛某某,女,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海生,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军辉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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