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183号 |
原告张红霞,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经克,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霞诉被告李经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霞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红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红霞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二○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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