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458号 |
原告张立新,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任元敏,男,成年,汉族。 被告张世培,男,成年,汉族。 被告丁新光,又名丁心光,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新诉被告任元敏、张世培、丁新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新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立新负担。
审 判 长 张云鹏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人民陪审员 卢耀敏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