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628号 |
原告潘志发,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步营,淮安市淮安区车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红超,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志发诉被告张红超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志发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志发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志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潘志发负担。
审 判 员 张军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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