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542号 |
原告乔大会,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管理,巩义市夹津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龙,男,成年,汉族。 被告范玉凤,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大会诉被告贺龙、范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大会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大会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大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乔大会负担。
审 判 员 张军辉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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