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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47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47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的村民张某某,在被告人刘某某的灰粉厂安装一台变压器,供附近几个企业及部分居民用电,并雇佣被害人丁某某当电工,负责线路维修、抄表收费。2013年6月8日12时20分许,丁某某关闭总电闸进行线路维修,村民马某给刘某某打电话反映断电的事,刘某某在没有询问断电原因的情况下,将电源接通,致使正在维修线路的丁某某遭电击从电线杆上摔下,当场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实其犯罪事实,提请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认罪服法,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的村民张某某,在被告人刘某某的灰粉厂安装一台变压器,供附近几个企业及部分居民用电,并雇佣被害人丁某某当电工,负责线路维修、抄表收费。2013年6月8日12时20分许,丁某某关闭总电闸对用电户之一的大理石加工厂的线路进行维修,村民马某给刘某某打电话反映断电的事,刘某某在没有询问断电原因的情况下,将电源接通,致使正在维修线路的丁某某遭电击从电线杆上摔下,当场死亡。2013年6月10日,刘某某、张某某与丁某某的妻子、母亲及女儿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给丁某某家人400000元,丁某某家人对刘某某和张某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我来投案,因为2013年6月8日中午我内弟丁某某被电打死一事,我来说明情况……我在我们村内建了一个灰粉厂……张某某在我的灰粉厂 里装了一个变压器,由供电所给变压器供电,他再把电输送给附近的厂和用户。张某某雇佣丁某某给他帮忙,负责线路的维修、抄电表,收电费。张某某每月给丁某某5000元工资。我平时就在变压器的机房里住。2013年6月8日中午大概12点20分,东边灰粉厂老板马某给我打电话,说没电,让看看咋回事。我回到变压器房里,看到最里边的一路电线开关是向下的,是断电的,我想着屋里空调还在转着,就把开关向上推上,想着试一下,推上后,想着不对劲,就赶紧把那个电闸推下,后锁着门准备上南阳送货,上到车上,刘某甲的儿子刘某乙过来叫我,说丁某某叫电打住了……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我在五、六年前买了一台变压器,把变压器安装在我哥刘某某的钙粉厂院子的西南角的房顶上,线路、闸刀都在这间小屋里,相当于一个操作间。这台变压器主要供刘某某厂里生产用电。后来刘某某厂附近的几户都用上了我购买的变压器输送的电。我看我老表丁某某在家闲着,我平时忙,我就把这台变压器的管理权交给丁某某了……操作间上有个锁,丁某某和刘某某都有钥匙,平时跳闸停电了,丁某某如果忙不过来,就给刘某某打电话,让他帮忙把闸推上。谁知那天刘某某也没意识到丁某某在干活,就自己把闸推上了,然后就把丁某某打死了。

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

2013年6月7日晚上9点多,我们大理石厂的电表保护器烧了,第二天上午7点多,我给管理我们这一路电的电工“六”(丁某某)打电话让他过来修……丁某某自己带着爬电线杆的装备,独自一人爬上电线杆修电。我看着他修电了,就和我儿子闲拍话,也没跟过去。大约几分钟,我儿子看见我们厂南边电线杆上闪了一下,“刺啦”一声响,然后他就跟我说,我就赶紧往那里跑。到那里之后,发现电工“六”(丁某某)在电线杆南边仰卧着,眼睛半闭着,当时还有呼吸但不能说话。我就赶紧给村卫生所的医生打电话,他过来后对丁某某做了人工呼吸,也没有救活。也不知道谁拨打了120,120医生来对丁某某抢救,也没救活。

4、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我父亲刘某甲办了一个大理石加工厂,平时我和父亲、弟弟在招呼。今天(2013年6月8日)早上保护器烧了……大概11点多,电工“六”(丁某某)来了……我和弟弟在保护器的地方缠胶布,他(丁某某)到我们厂电表盒那边去了。我们厂电表盒在厂南边刘某丙房子边电线杆上安着,离厂有二十多米。过了两三分钟,我父亲喊我,说娃你看看咋了。我爸在前边,我在后边,就到电线杆处,见电工“六”在地上躺着,还会吭吭。我父亲就打了120,喊附近邻居……

5、证人刘某丁的证言

我们厂的保护器烧了,今天(2013年6月8日)早上我爸喊电工过来修……电工把保护器装完后,对我们说,你们把这线头多缠几圈,我去把那两根线接接。然后他就带着他的工具过去了,到我们厂南边20米处墙边那个电线杆,独自一人接电线。大约5分钟,我们已经缠了三个线头,突然我们听见“砰”的一声,我爸问咋了,我说那个电线杆上闪了一下,我爸一听就往那里跑,我们也跟着往那里跑,到南边电线杆处,发现那个电工在电线杆西边躺着……我爸就找人帮忙,后来医生过来,做了人工呼吸,但没反应。后来120救护车也来了,对电工进行了急救,测了心电图,说是心电图已经成直线了,后来他们也走了……

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2013年6月8日正在吃中午饭时,刘某甲跑到我家喊我们帮忙,说电工从电线杆上掉下来了。我们跑到刘某甲说的地方,发现刘某甲的儿子刘某丁抱住电工掐住他的人中,在喊:“六舅”“六舅”。当时那个电工还有呼吸,但非常微弱,眼也半闭着,眼珠也不动……村里医生也过来了,对电工进行了人工呼吸,也没救活。大约过了几十分钟,120救护车也过来,医生们进行了抢救,也没效果……

7、证人马某的证言

我在蒲山镇田营村口开了一家灰粉厂,平时厂里的电由张某某供的。2013年6月8日是个星期六,12点左右,我准备做饭,到灶屋一看,停电了……大概等到12点20左右,还没来电,我就给刘某某打电话让他看看咋了,刘某某说估计是跳闸了,他去看一下,电话就挂了。过了几分钟他又打电话来说出事了,电住人了……到下午三四点的时候,我才听说电工“六”叫电打死了。

以上证据证明丁某某在刘某甲的厂里维修时因刘某某合闸送电被电击致死的事实

8、被告人刘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刘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9、前科情况查询

证明刘某某无犯罪前科

10、协议书及收款条

证明刘某某、张某某和丁某某家属达成40万元赔偿协议的事实。

11、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证明丁某某的死亡原因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

1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证明丁某某死亡现场的有关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法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刘某某对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物质赔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景新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晓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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