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508号 |
原告张胜利,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晓辉,巩义市孝义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嘉嘉,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利诉被告王嘉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利于2014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胜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胜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胜利负担。
审 判 长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赵现明 人民陪审员 孙改军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邵孝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