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830号 |
原告史中贤,男,汉族,1954年12月16日出生。 被告李振西,男,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中贤诉被告李振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中贤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中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史中贤负担。
审 判 员 张军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龚倩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