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546号 |
原告宋某某,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成年,汉族。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朝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龚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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