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349号 |
原告赵栋梁,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文智,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栋梁诉被告韩文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栋梁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栋梁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栋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赵栋梁负担。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利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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