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335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司利平,女,汉族,1956年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彦秋,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巴书志,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亓槐林,男,汉族,1952年10月2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司利平,女,汉族,1956年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彦秋,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巴书志,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秀芹,女,汉族,1929年7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晓锋,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司利平、亓槐林因与被上诉人邓秀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5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司利平、亓槐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彦秋、巴书志,被上诉人邓秀芹的委托代理人任晓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50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司利平、亓槐林。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刘红军 代理审判员 赵晓涵
二○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贾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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