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登民一初字第1625号 |
原告白利阳,男,1987年5月3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告李洪伟,男,1973年8月4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利阳诉被告李洪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利阳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利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利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袁二辉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书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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