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087号 |
原告王书德,男,193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贺兆龙,巩义市芝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书文,男,1943年1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德诉被告巩王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书德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书德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书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书德负担。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二○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增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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