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731号 |
原告王某某,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卫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马文川
二Ο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