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长民初字第00990号 |
原告崔维权,1971年1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明旺,男,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吴福卿,任总经理。 被告黄留成,男,1955年1月19日生,汉族。 被告黄一超,男,1980年7月1日生,汉族。 上诉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金庚,男,长葛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维权诉被告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留成、黄一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维权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申请根据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书》中约定的价格和申请人实际承建工程量大小进行实际工程量的造价评估,由于原告崔维权未向鉴定结构缴纳鉴定费用,致使鉴定程序无法启动,2014年5月13日,本院司法技术科做出(2013)长技字第341号函,决定终结本次对外委托评估。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向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明旺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金庚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4年6月4日9时0分开庭审理本案,在该时间,原告崔维权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明旺均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崔维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崔维权负担。
审 判 长 武燕子 审 判 员 王国领 审 判 员 任伟娜 二O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燕 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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