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三终字第123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朱志安,男,汉族,1960年9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惠锋,又名王惠峰,男,汉族,1979年1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基罡,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志安因与被上诉人王惠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王惠锋的委托代理人陈基罡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朱志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朱志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结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朱志安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苟 珊 审 判 员 邱 帅
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 宇(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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