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三终字第114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志勇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二仙,女,汉族,1964年5月15日出生。 上诉人郑州市志勇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二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张二仙的委托代理人周勇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郑州市志勇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郑州市志勇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结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郑州市志勇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秦 宇 审 判 员 苟 珊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淑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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