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三终字第790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密市城关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翟风朝,该社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转,女,汉族,1963年7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亚楠,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密市城关供销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梁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原一审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新密市城关供销合作社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密市城关供销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密市城关供销合作社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新密市城关供销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玉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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