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滑八民初字第76号 |
原告张红闯,男,1978年4月13日生。 被告王长伟,男,1967年9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红闯诉被告王长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红闯诉称,2013年,原告张红闯等五人在被告承包的滑县温尔顿工程处干活,被告许诺工程完工清账。现工程已完工数月,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工资,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4921元。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闯主张的5770元劳动报酬系原告张红闯等五人共有的财产,原告张红闯等五人应作为共同原告向法院起诉,原告单独主张权利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红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 涛 审 判 员 聂世辉 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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