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西刑初字第192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5月5日被西峡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检察院指控: 2014年4月27日至29日,被告人杨某在西峡县桑坪镇横岭村后阳坡组设置电网和捕猎夹捕猎野生动物,期间一头野猪和一只林麝被电网电击致死,一头猪獾被捕猎夹活捉。案发后,侦查人员已将猪獾放生;2014年5月5日,被告人杨某投案自首。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相关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杨某未经批准办理猎捕证,擅自在桑坪镇横岭村后阳坡组设置电网和捕猎夹捕猎野生动物。4月29日早上,一头野猪和一只林麝被电网电击致死,一头猪獾被捕猎夹活捉。案发后,侦查人员已将猪獾放生。 2014年5月5日,被告人杨某在接到西峡县森林公安局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即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某证言 2014年4月29日上午11时,有人给我打匿名电话报称有人在横岭村私设电网打到野生动物,现在人正准备下山,叫我们赶紧去,2014年4月29日上午11时我们在桑坪镇万沟口碰见杨珂用摩托车携带野生动物,野猪一头、猪獾子一只、不知名野生动物一只,后将杨某和他打到的野生动物一起带至黄沙稽查队。 (2)证人鲁某某证言(横岭村村支书) 横岭村后阳坡组有14户人家,58口人,2008年开始搬迁,现在还剩下两户四人居住,这四个人岁数大,年老体衰,从不上山。杨某拉电网的地方距离他们居住的地方有六里远,这个山坡的岭尖与栾川县搭界,无人烟,这个区域没有经济林,都是栎杂树木。 2.被告人杨某的供述 2014年4月20日左右,我从一个陕西人手里买下电瓶、充电器、电线等捕猎工具,我付给他1500元钱,他还教我怎么玩,2014年4月27日我在桑坪镇横岭村后阳坡组下了四五百米电网,并安放了一些捕猎夹子,我在坡上打了个棚子住下,夜里九点开始放电,早上三点关电,一直到4月29日早上我听见变压器上的报警器响了,我知道打住东西了,我顺着电线找,发现一头野猪和一只黄羊被电网打死了,捕猎夹子夹住一只猪獾子,猪獾子还活着。后来我骑摩托车带上猎物回家时,在半路被黄沙稽查队人员发现,把我捕到的野生动物都没收了。 我捕猎野生动物是为了吃肉,听说横岭深山里有野猪,我过去后发现有野猪蹄印,我就下电网了。我第一次用电网捕猎,我以为那只野生动物是黄羊,没想到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希望政府能宽大处理。 3.鉴定意见 鉴定结果为:送检动物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林麝、雌性。 另有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到案证明、放生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已在庭审中出示、宣读并经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在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即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4年9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颖博 审 判 员 李金岐 人民陪审员 薛 贞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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