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淇滨法执字第314号 |
申请执行人鹤壁启星工程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井朝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振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南沙河倒虹吸北段项目部。 代表人胡宏林,该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执行鹤壁启星工程橡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津振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南沙河倒虹吸北段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振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南沙河倒虹吸北段项目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天津振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南沙河倒虹吸北段项目部私下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鹤壁启星工程橡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事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淇滨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天津振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南沙河倒虹吸北段项目部已履行完毕,该案可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 聪(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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