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一终字第1191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秀荣,女,194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焱燚,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鄢陵县佳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冠男,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乔墩,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冠男,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秀荣因与被上诉人鄢陵县佳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乔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4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焱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方委托代理人王冠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47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孟秀荣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1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郑宗红 审 判 员 侯军勇 审 判 员 崔 峨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裴蒙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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