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上民初字第8号 |
原告石保玉,男,1986年1月7日,汉族。 被告王永刚,男,1979年3月1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保玉与被告王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保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石保玉负担。
审 判 员 尹天剑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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