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新刑初字第199号 |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现举,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现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现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6日中午,被告人黄现举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红色劲雷牌125型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新蔡县黄楼镇小邢庄村委崔林庄东付松见超市门前处被新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现举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7.8mg/100ml。 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黄现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黄现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现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涉事的车辆的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新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黄某某、黄某甲、宋某某等人证言,查获证明,安徽省天中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现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黄现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现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时明生
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 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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