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565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杰,男,汉族,1984年8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 委托代理人韩建平,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云彩,女,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原南阳县。 委托代理人余金龙,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俊杰与被告冯云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宛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王俊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王俊杰。
审 判 长 刘 建 华 审 判 员 胡 珊 珊 审 判 员 李 舸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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