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尉民初字第1196-1号 |
原告李歌,男,汉族,1973年10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汇林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冉飞鹏,任总经理 被告尉氏县华誉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焕杰,任总经理。 被告河南华誉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焕杰,任总经理。 原告李歌与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黄彦滔
二○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凯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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