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三民终字第911号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民终字第9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堂,男,汉族,住渑池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岩,男,汉族,住三门峡市。 委托代理人王昕,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接受调解或同意和解,提起申诉或申请执行。 上诉人张建堂因与被上诉人刘岩机动车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建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传票传唤,张建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建堂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上诉人张建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琼 审 判 员 李小敏 代理审判员 焦玉兰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传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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