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武刑初字第00201号 |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3年5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武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温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武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斌、杨惠敏、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9日、20日,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北郭乡东草亭村黄河大堤南漭河北侧马某某鱼坑中的546棵欧美杨树伐倒。经鉴定,被伐林木立木蓄积47.835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陶某某、李某某、牛某某、原某某等的证言、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登记保存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郑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原继东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荆晓明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维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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